企業能否單方面決定員工調崗?
【案例一】江某入職某汽車公司,工作崗位為市場部前臺文員。2021年10月,汽車公司通知:因市場客流下滑,為優化公司架構,調整江某為客服招攬專員。江某不服從調崗安排,拒不到崗。公司多次通知江某,其原崗位已經撤銷并入金融專員崗位,要求江某到新崗位上班。2021年12月,公司向江某發出通知,稱其無故連續曠工3日以上,視為自動離職處理,且無任何補償費。2022年1月,江某提起勞動仲裁,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000元。法院最終認為,江某原工作崗位已被撤銷,公司有必要對江某的崗位作出調整。公司將江某調整為客服招攬專員,薪酬待遇不低于調崗前,工作地點有變動,但仍在正常范圍內,屬合理調崗。江某拒不服從調崗安排并連續曠工,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,無需支付賠償金。
【案例二】王某某與某互聯網公司簽訂《勞動合同書》,2021年12月,該公司以王某某工作不飽和為由要求其臨時支援市場拓展等工作,但未說明臨時支援的時間。2021年12月,公司安排王某某出差,王某某未予同意。后該公司稱王某某多次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,決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。2021年12月,王某某提起勞動仲裁,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。法院最終認為,公司雖稱系臨時性安排王某某支援銷售部工作,但實質是變相調整王某某的工作崗位,變更工作內容,因未協商一致,王某某有權拒絕。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王某某的勞動關系,不符合法律規定,應當支付賠償金。
【說法】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張金金律師解析,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條規定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。《勞動法》第四十七條規定,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,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。《就業促進法》第八條規定,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。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。案例一中,企業因經營原因,調整企業崗位,江某的原工作崗位已經不存在,新調整的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不低于原崗位,企業沒有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。企業享有自主用工權利,江某曠工拒不到崗,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合法。案例二中,企業通過看似合理但實際違法的方式,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、工作形式、降低待遇,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,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張金金律師認為,合法合理解決調崗爭議,本質上是平衡企業自主用工權和勞動者合法權益。首先,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對調崗作出約定;其次,企業在調崗時,應當與勞動者充分協商,聽取意見;最后,名為調崗實為降薪或違法辭退的,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律師簡介:張金金律師,法律碩士,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,安徽財經大學兼職教授、研究生實踐導師,安慶市律協副秘書長,安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,2019年度安慶市十佳青年律師,2020年抗擊新冠肺炎“安慶好人”,安徽省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理事,安徽省律協金融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,安徽省律協青年律師人才庫成員、安徽省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,榮獲安徽省法學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研究征文活動二等獎,獲中共安徽省委統戰部、省直機關工委、省委教育工委、省國資委2024年度“雙樹雙建”活動建言獻策優秀成果表彰。